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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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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官怎么处理)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01 09:32:33点击:709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指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赔偿、离婚协议执行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现代婚姻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再加上恶意隐匿、财产转移或离婚协议反悔,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越来越频繁。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被遗漏或难以处理,现在需要处理;第二,基于离婚协议的财产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梳理、提炼和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判决要点。

  •经典案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难点

  •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思路和要点

  一、经典案例

  案例一: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孙某与程某的婚姻关系中,程某的父亲将部分公司的股权定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后来,孙某和程某的离婚判决没有处理公司的股权。离婚后,孙向法院提起诉讼,命令程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扣。在审判过程中,程带来了一份签署时间为婚姻期间的代理持有协议,建议他的母亲代表他拥有公司的股权,该股份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夫妻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吴某与高某的离婚诉讼中,高某与外人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与高某争夺房地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处理该房地产。后来,吴起诉高某和李某,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同时,吴先生提到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声称高先生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一审法院结合房地产购买资金来源等因素,决定高占房地产的60%,吴占40%,房地产归高所有。吴拒绝上诉。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官怎么处理)

  案例三: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黄和张签署了离婚协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黄需要向张支付300万元的赔偿金。离婚后,黄支付了294万多元后,张用这笔钱支付了一套学位房的首期款。买房后,黄敦促张再婚,但遭到拒绝。黄起诉说,双方的离婚是购买学区住房“假离婚”,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责令张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元以上,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同财产。

  二、离婚后审理财产纠纷的难点

  (1)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争议财产通常是离婚诉讼中难以处理或涉及外人的财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交易频繁、证据调查困难等因素导致难以确定所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拆迁财产的分割通常涉及外人的利益,这增加了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同时,此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类型较多,不仅包括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证据收集和识别更为复杂。

  (2)难以判断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断

  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以此为理由要求另一方少分财产的,应当承担证明另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夫妻的生活和财产属于家庭隐私。此外,侵权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往往经过精心规划,隐瞒的方式增加了取证难度。应当指出的是,夫妻一方分割或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出售、破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试图占用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很少,因此本文不再重复。

  (3)离婚协议能否变更或撤销

  虽然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它还包括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的变化,因此,协议中的一方不能将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然后认定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撤销。目前,司法实践只判断离婚协议可以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变更或撤销,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很难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因此很难确定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三.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思路和要点

  离婚时,如果财产未经处理或难以处理,需要在离婚后处理财产纠纷,或者离婚协议可以变更.在可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财产需要重新分割,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期间其他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是分割财产。如果一方有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少分或不分。

  (一)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1.审查所涉财产是否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核实,涉案财产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予以分割。一般来说,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明确的,可以根据判决主体判断所涉财产是否已经处理。争议主要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合确定当事人放弃分割未经处理的财产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底部条款,则应查明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是否知道相关财产。如果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能够证明其不知道,则应确定底部条款不包括财产。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被判定为未经处理的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银行存款

  离婚后,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未经处理,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银行存款的分割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为清算点。以离婚协议约定的特定日期为清算点的,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法院判决离婚的,以法院判决的签署日期为清算点。对于签订离婚协议至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入账款,如果离婚协议以双方名义约定银行存款,且在办理离婚登记前银行账户中存在资金流动,应查明账户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账户资金是否合理,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房产

  夫妻和他人(主要是父母(.成年子女)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不能一并处理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要求分割的,应当处理。房地产登记或者协议约定多股的,按照约定的股份进行分割;未登记或者约定股份的,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各方的产权份额由共有房地产的贡献决定,然后根据方便分割.按照给付折价款和执行贷款负债的原则,判断房产的所有权和折价款的支付人。

  婚前购买.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产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地产是双方共同购买并用于婚后共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必要结合资本流程来判断房地产的首付款.税款的实际支付方,以及买房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房地产的使用事实,恢复购房过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地产,在判断该房地产为一方所有时,应结合房地产的剩余未偿贷款.离婚后双方的还款状况.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应当自行决定向对方支付的房产折价金额。

  对于婚前由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财产,如果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一般情况下,该房地产归登记方所有,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和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地产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如果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双方同意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则应按照协议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同所有权方式没有约定,父母的贡献将被视为对我们孩子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给予双方,他们也应在确定分割比例时考虑父母的贡献。

  对于父母一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地产,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以我们孩子的名义登记为我们孩子的个人财产,以双方名义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一方支付首期款,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无论是以我们孩子的名义登记还是以夫妻的名义登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3)股权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的主要问题有三点:

  首先,存在代理关系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人无特别声明转让取得的股权,无论转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原则上转让的股权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受让人提出股权由外人持有的,应当提供代理协议原件等证据,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股权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转让了争议股权,并注册为公司股东。虽然建议他的母亲拥有企业股权,并提供一份持有协议的副本,但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原件,其他证据不足以确认持有关系的存在。因此,法院认定争议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价值以分割时的股权价值为准。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因为它涉及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查明企业所有股权的构成。其次,应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方式。《公司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股权转让给股东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夫妻一方没有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并按比例持有股权。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但同意购买股权,原股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第三,离婚后股权价值的确定。因为企业的资产状况在不断变化,一方投入的时间也在变化.能源与管理有关。离婚后,丈夫和妻子不再有共同财产的基本关系,另一方无权要求离婚后原始股权产生的收入。因此,应按照离婚判决的生效日期或离婚协议的签订日期作为标准日期,应支付的股权折扣一般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部分原因是行为人的行为是秘密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因证据收集等原因未能将其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种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

  (1)隐藏.故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

  实施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应当具有相应的主观意图。例如,侵权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因为他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也不具有隐藏或转让财产的意图,这不属于可分割或不可分割的情况。对于隐匿财产,侵权人一开始可能没有故意将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转让,侵权人有意从一开始就避免将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人是否有故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例如,当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离婚是必要的时,当一方将财产转移到案件外人的名下时,该行为构成故意。应当指出的是,侵权人有隐藏行为.侵权人在故意转让财产时,否故意的,侵权人有责任证明其不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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