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小孩子由原上诉人养育
上诉人:×××,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人,×××市人,住××市××区××路××号××住宅小区×模块×号。
法定监护人(系上诉人母亲):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人,××市人,家庭住址跟上面一样。
被告(系上诉人亲生父亲):李××,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人,××市,××企业员工,住××市××区××住宅小区×模块×号。
诉请:
1、诉请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由上诉人养育。
2、勒令被告从提起诉讼生效日每个月付款小孩抚养费2000元。
客观事实与原因:
2000年×月×日,被告与上诉人之母因夫妻关系不和经××市××区人民检察院裁定离异,小孩子王某由被告养育。
因为小孩子系女士,且被告一直未二婚。伴随着小孩子的身理生长发育,小孩子亦感受到麻烦与被告一同日常生活。被告一直忙碌自己工作的发展趋势,不仅没有时间照顾小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培训,并且嗜酒不良习惯,常常回家了便对闺女责骂,对小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十分不好。
为了更好地使小孩子有一个身心健康、平稳的生活环境,特要求变动小孩子由原上诉人养育,被告每个月付款小孩子2000元生活费用。变动后,上诉人能确保被告的一切正常探望。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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