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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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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探望权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孩子探望权)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7-26 10:01:03点击:273

  有关规定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6条【父母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责任协助。

  当事人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继续依法承担抚养费用。

  离婚中关于抚养的其他问题

离婚孩子探望权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孩子探望权)

  民法典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并就子女抚养、资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第1078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资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离婚协议应当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并就子女抚养、资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不允许行使探视权的赡养费的支付

  一方不配合该妇女执行探权,另一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有关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判决。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承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换句话说,如果另一方不配合访问权,它可以起诉。然而,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能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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