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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人民法院可用该条款适用家务活赔偿的第一例裁定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7 01:28:56点击:337

裁定中,人民法院适用了男女双方的“家务活赔偿款”五万元,这也是房山人民法院可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适用家务活赔偿的第一例裁定。该裁定做出后,多地人民法院可用该条款适用家务活赔偿的新闻报道也慢慢增加,从互联网查找及裁判文书网看来,安徽省、河南省等多地人民法院已经有适用实例。

《民法典》第五编家庭婚姻编第四章专章要求了离异规章制度,该章从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共17条,包含了从离异理由、孩子抚养权、无受害方损失赔偿请求权、一同离婚财产分割等各个方面的內容,相较以前的《婚姻法》对离异规章制度拥有大量改善。在其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婚后压力较多责任的一方的赔偿请求权也是此次《民法典》在离异规章制度层面的一大发展。

实际上,先前《婚姻法》第四十条也对离异时投入较多责任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干了要求,但该赔偿仅适用分别财产制。由于在我国广泛价值观念及群众惯常习惯性的危害,婚姻生活多见夫妻共同财产制,因而该条款具体无法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中该方的合法权利。本次《民法典》取消了赔偿请求权仅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限定,为全职的家庭主妇等照料儿女、老年人较多的一方给予了更为全方位的确保。

【法律法规】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要求:夫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联续存期内得到的资产归自己全部,一方因照顾儿女、照顾老年人、帮助另一方工作中等投入较多责任的,离异时有权利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理应给予赔偿。(已经无效)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要求:夫妇一方因照顾儿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中等压力较多责任的,离异时有权利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理应给与赔偿。具体措施由彼此协议书;协议书不了的,由法院裁定。(现行标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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