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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签署后老孙仅向小敏付款了五万元便与小敏断绝往来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7 01:29:37点击:365

协议书签署后老孙仅向小敏付款了五万元便与小敏断绝往来,小敏一看老孙失去联系生气了,一纸起诉状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诉请老孙付款剩下的2五万元净身出户,小敏的诉讼请求能被人民法院适用吗?

假如老孙对早已付款的五万元“净身出户”,过后悔约,能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规定小敏退还吗?

答:实际中有伴侣者为与别人完毕不正常关系而签署“净身出户”、“青春年少损失赔偿”等财产性赔偿协议,尽管是两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但因为违背了社会发展公共秩序,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维护,应被确认为失效。协议书中承诺的“净身出户”、“青春年少费”等归属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凭借款人自行执行。

小敏根据该“分手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规定诉请老孙付款净身出户的,因协议书违反社会公德,危害社會集体利益,归属于在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失效理由,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适用。老孙早已付款小敏的五万元,如今悔约,老孙也不可要求小敏退还。


但因为老孙私自处罚了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老孙的另一半能够损害其合法财产利益为由,向小敏认为退还。

俗话说得好近百年修来共枕眠,结成夫妇原因珍惜身边人,如因一时糊里糊涂,不论是对婚外情的已婚,或是干预别人婚姻生活的第三者,都很有可能身在曹营心在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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