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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状的撰写必须合乎民诉法的要求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8 01:25:52点击:358
离婚诉状状的撰写必须合乎民诉法的要求。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理应记明以下事宜:
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离异时,一方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负债妄图侵吞另一方资产的,切分夫妻间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掩藏、迁移、卖掉、损坏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外债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区分。离婚之后,另一方发觉有以上情形的,能够向法院提到起诉,要求再一次切割夫妻间夫妻共同财产。”
(一)上诉人的名字、性別、年纪、中华民族、岗位、所在单位、居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的名字、职位、联系电话;
(二)被告的名字、性別、所在单位、居所等信息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等信息内容;
(三)诉请和所依据的真相与原因;
(四)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来源于,见证人名字和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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