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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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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怎样证实?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8:20点击:527

  经常居住地怎样证实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实践活动中假如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口所在地提到起诉的,能够 给予本地公安部门出示的被告居住证明来证实被告的居所的,但假如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要向人民法院给予这些直接证据原材料证实被告常常定居的呢?


   1、临时居住证或是暂住证,及其本地所管公安机关出示的证实等;


   2、街道社区、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出示的证实等;


   3、房子所有权资格证书;


   4、房子出租人出示的证据,房产租赁协议书,租金交费收条等;


   5、各种各样交费证实,如供暖费、水电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这些的交费凭据;


   6、别的如受害者朋友、盆友的证据等。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临时居住证是证实常常定居的普遍直接证据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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