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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夫妇离婚时规定依照要求彼此签定离婚协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9 01:46:26点击: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要求,离婚登记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

1、申请办理。

夫妇两方同意协议离婚的,理应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一同到有地域管辖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给予结婚证书和合理身份证证件,当场填好《离婚登记申请书》。

2、审理。

结婚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双方递交的资料开展评审,对双方递交的证书和证明文件评审准确无误后,发送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离婚登记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审理。被告方需要出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3、冷静期。

自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向被告方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生效日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协议离婚的,能够 持个人有效的身份证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并不给予,但需书面形式表明状况),向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亲自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核查准确后,发送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彼此未一同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4、核查。

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期内到期的最后一日是假期的,以国家法定假日后的第一日为限期期满的时间),彼此被告方理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要求的证书和原材料,一同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

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流程和标准实行和核查。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对不符离婚登记标准的,不予以申请办理。被告方需要出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5、授予离婚证书。

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

夫妇离婚时规定依照要求彼此签定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归档一份,彼此被告方各持一份,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不盖公章。离婚之后彼此在执行协议书时出现争端的,能够自主商议处理,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是民事诉讼方法处理,不可以在民政局行政机关变更。一样被告方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储放在民政局行政机关的离婚协议在过后是不可以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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