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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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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本)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02 09:47:14点击:432

  随著时代的发展,更多人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几率更高,那么,离婚案件的代理范本又如何?下一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介绍后,能够了解一下离婚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本)

  一、离婚案件代理用语范文。

  各位首席法官:

  本人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参加诉讼。我们对此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首先,子女在离婚后由上诉人抚养,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了结婚证,并于2019年8月8日生下一名女婴,并随上诉人一起生活。在上诉人到庭起诉之前,孩子还未满两岁。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

  离异之后,两岁以下的孩子,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如果孩子已经两岁了,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项抚养费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依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孩子已经满八岁,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身为上诉人,完全能够养活自己的孩子,并真心想要养育孩子,而且现在孩子还比较小,过早地离开了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此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上诉人抚养,但被上诉人趁上诉人外出工作时抢走了孩子.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里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其次,离婚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完全是胡说八道。

  从结婚到生育,再到诉讼期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已近三年了,在离婚时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初审法院故意使法律生搬硬套,将《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移出一方根据习俗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居住的;

  婚前给付保险金,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初审法院错误地引用了本条解释的第(三)项,且仅依据古月镇民政所提供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未作认真核实,即以为因上诉人索取彩礼而生活困难重重,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出示证据的均为被告的亲属。事实上,被上诉人在下柳矿打工,月薪约为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上诉人的父亲在装修后开了个店,年收入在20000元左右。从收入来源来看,根本不是生活困难。即便生活困苦,也与被告数年支付彩礼无关。

  要是谈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就会很困难。依据《民法》解释的有关条款:生活困苦,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标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

  原告与被告结婚已近三年,且已有婚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胡说八道。

  三是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运营和投资收益;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除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外,继承或受赠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取得了一大笔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并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处理。不仅要判决上诉人把自己的嫁妆拿走,还要判给男方所有,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庭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是合法的。

  本人代理意见暂不发布,谢谢!

  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Xxx

  2020年二月二十日

  二是律师能否代理离婚案件。

  可请律师代理诉讼,到律师事务所签定合同,缴费等。

  有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

  第58条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委托一人或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可委派以下人士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㈡当事人的近亲或工作人员;

  (三)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九十九条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书应记录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代理应当接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殊授权。

  第二十六条诉讼代理人的职权如有变更或解除,应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61条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搜集证据,并可查阅本案相关资料。获取本案件相关材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离婚时一定要调停吗?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实行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即便在起诉前已有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通过对当事人的劝导,对当事人进行法律上的劝导教育,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当事人进行疏导。调停之后,首先要做好调停工作。情感虽未破裂,但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不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性,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必要程序,调解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接受调解不可。在离婚当事人调解中,还应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当事人必须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停;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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