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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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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房产有异议怎么办(离婚房产执行异议申请书)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30 10:04:03点击:624

  本文来自问答: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有离婚证,房产未过户,如果男方不执行,法院会怎么判决?”

  结论: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法院在查明离婚协议有效性的基础上,会依法判决双方按照离婚协议执行。

  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但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房屋的变更过户手续,另一方是否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离婚协议,完成房屋的变更登记呢?

离婚协议对房产有异议怎么办(离婚房产执行异议申请书)

  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并对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亦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涉及的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属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问题属于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合同,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签订此“合同”后,双方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该“合同”,将构成违约,对方享有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知道了离婚协议的性质,因此在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时,另一方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需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另一方协助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夫妻双方为了离婚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属于“合同”性质,双方中任何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以合同纠纷起诉,请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会依法审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候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影响合同撤销的事实,也会审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会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的“合同”义务。

  第二步:申请执行,请求另一方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房屋变更登记

  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后,如果一方仍旧不履行协助变更登记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的变更登记。此时,夫妻中一方才能真正的实现房屋变更登记的权利。

  建议: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属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性质,因此,该“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双方中一方不愿意履行协议,另一方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拿到判决书,然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也就是说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那么,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中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房屋的变更登记,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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