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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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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一起还贷离婚怎么分(婚前买房共同还贷离婚后怎么分)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26 09:22:49点击:364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无论是婚前申请,还是婚后买房,夫妻买房,还是父母投资。

  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买套房是许多人的终极人生目标,但随着房价的逐年上涨,买房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有人计算,如果你想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地方买房,一辈子不吃不喝,工作100多年,你可能会实现你的梦想。所以很多人开始关注更划算、更有希望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通常被称为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支持的具有经济适用性的商品房。

  所谓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适中,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所谓适用性,是指强调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的使用效果,而不是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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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和二类。这种房子有其特殊性。房产证上标明经济适用房管理,大部分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因此,从经济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的角度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普通家庭的最佳选择。当然,前提是你足够幸运,可以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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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离婚时需要确认以下三个重要因素:

  1.是一方婚前申请购买还是夫妻婚后申请购买;

  2.房产证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这是确定产权人的所有权;

  3.是一方出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出资。

  其中,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可以确定房屋评估费和分割份额。

  如果是全额购房,针对以上三个因素,我将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个人出资,无论是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第一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的分割和投资者的补偿并不重要。法律层面没有疑问和争议。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无论婚前登记还是婚后登记,配偶共同出资。

  第二种情况。

  婚前申请购买的婚前登记产权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由产权登记人所有,离婚时支付对方房屋权益的折扣。

  但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房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段,有时婚前申请购房资格,但产权登记发生在婚后。

  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房屋的取得主要取决于一方的购房资格。即使配偶婚前婚后有出资行为,即使房产登记发生在婚后,也不能直接将房屋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购房时购房者的申请条件,也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

  但作为投资者,配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折扣金额,法院将综合考虑住房来源、住房支付、住房市场价值等情况,并酌情划分一定比例。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婚后登记,配偶共同出资。

  第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这已经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婚后完成购房登记。即使以其中一人的名义登记,也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夫妻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定分割,未约定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当地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分割。

  经济适用房分割也有特殊情况:经济适用房分割涉及外人(其他购房人或同住人)的利益时,法院不予处理,相关权利人需要另行起诉。

  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即家庭成员向政府部门申请购买,这将导致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不仅涉及夫妻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同住人的利益。

  因此,在许多离婚案件中,经适房只能在离婚后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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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经常在后台收到一些当事人咨询经济适用房分割的私信。但事实上,律师代理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分割的案例至少有100起。

  例如,我们曾经遇到过一起离婚案件,那个女人来自广州,那个男人来自北京。这名女子沉迷于赌博,她的丈夫在多次劝诫后开始分居,而这名女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在五环路内分割一套100多套公寓。

  接到起诉后,这名男子找到了我们,希望家庭律师能帮助他保留财产的所有权。一方面,这套房是他唯一的房子,也是生活的基础,另一方面,他必须支持80岁的母亲,主动偿还前妻的部分债务,看着这个半百多岁的男人,家庭律师决定尽力帮助当事人实现他的要求。

  法院发现,这里的房子确实是经济适用房,但我们当事人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他的母亲婚后一直在偿还贷款。妇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解释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最终判决支付妇女10万元的折扣补偿,以帮助该男子实现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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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说长安米贵,居之不易,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很高。现实中,经济适用房很难申请。如果你不具备购房主体资格,却付了房款,离婚的时候真的没有自己的份额吗?

  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复杂性在于,主要取决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而不是基于出资等情况。如果婚前取得经济适用房,婚后配偶对房屋的出资或还款是否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

  因此,经济适用房产权属于有资格申请的一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方支付首付或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院分割的综合因素有:1。房屋来源;2.有限产权份额;3.首付;4.贷款偿还;5.目前的房屋市场价值,也可以适当参考投资者的出资额,以公平为原则,兼顾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权益,最终在低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金额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对方的赔偿金额。

  最后,我建议您,在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经济适用房时,相关申请人(无论是购房人还是同住人)最好提前签订相关家庭财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可能发生的家庭内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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