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四)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应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的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收入”,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下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财产“应当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破产安置补偿费由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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