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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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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享)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2 09:33:14点击:529

  2018年3月19日,农商银行与侯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侯某某、支某某向农商银行借款rmb25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建房,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9日,贷款利率确定为年利率7.6%。侯某林和志在借款人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签署了共同借款人专栏,并用手指打印。双方在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日,农村商业银行与曾某、匡某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规定,曾某和匡某作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独立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曾某、匡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用手指打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享)

  合同签订后,农村商业银行于2018年3月19日向侯某林支付了250000000的贷款资金.00元。贷款到期后,侯某某和志某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和利息。农村商业银行多次催款失败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侯某某于2001年9月26日结婚登记。2020年11月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离婚后,志某拒绝接受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借款人借款,期满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贷款返还时一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期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贷款返还时一并支付。”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还贷款。借款人未约定贷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与侯茂林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农村商业银行向法院提出了侯茂林和志志偿还贷款本息的主张,并向法院提交了个人贷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贷款借据、结婚证、,个人逾期收款通知书等相关证据。农村商业银行的主张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担保人应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担保期间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曾某、匡某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不违法,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农村商业银行要求曾某,匡某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约定的担保期限。曾某某,匡某某需要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农商银行主张曾某某,匡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资产属于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对《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第35条第2号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判决、调解书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另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文件要求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这起案件中,侯某林和志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侯某林和志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虽然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理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但农村商业银行仍有权向侯某林索要夫妻共同债务。志某双方主张权利,侯某林,志某应当依法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主张侯某林、志某共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纳侯某某共同所欠的债务。

  一、二审后,法院最终裁定:一、侯某某、支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资金25万元.00元及利息9692.88元(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3月23日止).88元;以实际未偿还资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含罚息、罚息、复利)。二、曾某某、匡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某某、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侯某某追偿。

  在本案中,侯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侯某某经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虽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处理了双方夫妻财产分割的共同债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商业银行仍有权向侯某某索赔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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