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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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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家庭主妇离婚要求赔偿如何计算)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5 09:49:48点击:540

  妻子离职后在家里成为全职家庭主妇,丈夫起诉离婚后,妻子主张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离婚纠纷案,判决该男子向在家全职照顾女儿的女子支付15万元经济补偿。

  案件回顾

  林和他的妻子杨是一名初中同学。他们于2008年4月结婚并登记。结婚后,他们于2013年1月生了一个女儿。在婚姻的早期阶段,双方都有良好的感情。为了照顾女儿和其他家庭成员,杨离开了家,成为了家里的全职家庭主妇。此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冲突,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和分离。林觉得双方分居一年多,婚姻破裂,于是他向法院起诉离婚。他的女儿由他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不同意消除与林的夫妻关系。杨认为林一直缺乏对女儿生活和学习的关心。他自己承担家里的日常家务。在他结婚之前,他是一个高收入群体。结婚后,他放弃了工作,给丈夫和孩子带来了社会和经济利益。如果你离婚,你的女儿将继续由你自己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你应该注意优先保护和适当的经济补偿。

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家庭主妇离婚要求赔偿如何计算)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2019年12月,林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法院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之后,林某离开家,租了一所房子,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和照顾。

  法院判决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延续是基于感情的。在法院裁定林和杨不能离婚后,双方再次发生争议,分居一年多,夫妻关系破裂,没有调解的可能性。现在林再次提到离婚诉讼,应该允许离婚。在抚养孩子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他们女儿的阅读、林的实际情况和女儿自己的意愿。法院确定女儿由杨抚养,林支付赡养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林和杨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和车辆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至于杨所主张的经济补偿,法院认为杨在女儿出生后离开,在家照顾女儿,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林应该在离婚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姻关系的长度、家庭义务的能量和杨的信任利益,认定林应给予杨15万元的离婚家务经济补偿。

  最后,法院裁定允许林与杨离婚;女儿由杨抚养,林每月支付赡养费至18岁;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属于森林。杨拥有部门,个人账户资金和资产由双方平均分割;林向杨支付了15万元的经济补偿。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虽然家务劳动没有工资,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一种独立的索赔权。这是一方给予的权利的援助和平衡。除了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外,它还支付更多的家庭责任来填补一方因照顾子女和老人而失去的自我完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照顾女儿和生病的母亲,杨辞职成为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放弃并牺牲了自己的工作机会、专业技能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林的职业发展带来了家庭生活保障。

  作为家庭责任较大的一方,杨客观上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任,压缩了自我完善的空间。离婚时他应该得到林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长短、家庭义务的能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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