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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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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不公平有效(不平等的离婚协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2 09:43:15点击:341

  离婚协议是不公平和有效的,但它应该是有效的和先决条件,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签署的夫妻自愿和平等,双方同意协议的内容,签署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的内容是不公平和有效的。

离婚协议是否不公平有效(不平等的离婚协议)

  一.离婚协议是否不公平有效?

  1.离婚协议是不公平和有效的,但它应该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签署的夫妻自愿和平等,双方同意协议的内容,签署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的内容是不公平和有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和抚养子女的意向.协商一致的资产和债务处理建议。

  二.婚后离婚协议的特点是什么?

  1.复合型协议内容。

  婚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的消除.分割相关资产.直接抚养和抚养费由谁来承担.探视权约定等,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殊性的起效要求。

  一般来说,只要民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双方达成协议即可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可以属于民事合同

  同样,但其有效条件有特殊性。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消除,即协议离婚和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有两种具体方式: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除双方对离婚感到满意外,还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给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双方对离婚感到满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也不会发生。

  3.消除夫妻关系效果的前置性。

  虽然婚后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但它涉及个人关系.财产关系和其他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有附加,基本目的影响附加内容的有效性,在夫妻关系没有消除,附加内容不有效。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双方之间的关系没有法律效力时,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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