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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子女抚养纠纷

优先选择孩子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10 07:11:12点击:391

  引言:夫妻离婚后,儿女随那方日常生活,一般是依据“有益于儿女健康快乐成长”的标准来决策。《婚姻法》要求,离婚之后,哺乳期间内的儿女,以随喂奶的妈妈养育为标准;哺乳期间后的儿女,如彼此因养育难题产生矛盾不可以达成共识时,由人民检察院依据儿女的权益和彼此的详细情况裁定。那麼优先选择孩子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呢?下边就为您详解。

  一、哺乳期间内的优先选择养育标准

  1、妈妈优先选择养育标准

  依据最高法院授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要求:“两岁下列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

  2、爸爸优先选择养育标准

  假如妈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使爸爸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儿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的;

  (2)有养育标准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别的缘故,儿女确没法随母方日常生活的。

  此外,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两岁下列儿女随父方日常生活,并对儿女健康快乐成长无不好危害的,应予准予。

  二、哺乳期间后的优先选择养育标准

  假如父方和母方均规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针对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2、无别的儿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儿女的;

  3、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对儿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或是有别的不利儿女身体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女一同日常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养育儿女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儿女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但儿女独立随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一同日常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规定而且有工作能力协助儿女照料小孙子女或外孙女的,可做为儿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的优先选择标准予以考虑。

  假如儿女是已满10岁的未成年,爸爸妈妈彼此针对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产生矛盾时,应考虑到该儿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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