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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离婚财产纠纷该怎么办?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08 01:25:40点击:332

这对夫妇是浙江省的企业管理者,已购买浙江上海等地7套房地产,累计使用价值8000万之上,这7套房地产有的备案在夫妇两个人户下,有的备案在夫妇加小孩户下,2017年民事判决离异时1套使用价值1460万的房地产交给孩子,其他房地产夫妇各3套.在其中有1套房地产使用价值2五百万,原备案在夫妇户下,离婚之后归男性全部.
2018年男性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后去查询房屋,发觉房地产在2013年1月时妻子已租赁给第三人20年,租金2六万,1次性付款房租5二十万.第三人已将房屋转租,转租房的承租方再度转租房.[2013年4月夫妇第一次离婚诉讼,沒有离成;2014年夫妇第二次离婚诉讼,2015年7月人民法院准许离异;2015年8月离婚后后离婚财产纠纷,即上述情况房产分割案]

该怎么办?
男性逐渐寻找解决方法。

其一,2018年提起诉讼现租赁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要求人民法院诉请租赁户搬出并付款自提起诉讼日到翻空日止的房租。
其二,2019年提起诉讼妻子和第三人,要求人民法院确定妻子和第三人租赁协议失效。
上述情况二种解决方案均历经一审、二审,输了官司。租赁协议合理,承租方合理合法占据,男性的产权过户备案不碎租用。

有没有什么救助方式呢?

其一,如妻子已一次性扣除20年的房租,则提起诉讼妻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做为房屋产权人,有权利要求妻子退还自离异裁定日至20年租赁期届满时至的房租;如房租是按年收取的,则能够向承租方认为产权年限产权过户日后的房租,对于离异裁定日至产权年限产权过户日这一段期間的房租归男性,仅仅因为产权年限未产权过户其公示公告性抵抗不上租赁户但能够向妻子认为。

其二,对上述情况离婚之后离婚财产纠纷的裁定运行重审,依民事诉讼诉法第205条的要求,在离婚之后离婚财产纠纷起效后的6个月内运行重审,或是在有租赁协议新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依了解或应该了解新直接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运行重审,再次切分夫妻间夫妻共同财产,对涉案人员房地产上存有20年租用的状况再次考虑到房地产使用价值或便捷开展切分。
乃至还可以在运行重审时认为妻子对房地产上存在20年租用的具体情况在离异时故意隐瞒,做为重审离婚财产分割时往男性歪斜的考量要素。但是,该状况是不是能够可用” 夫妇一方掩藏、迁移、卖掉、损坏、放纵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异切分夫妻间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能够少分或是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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