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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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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对股权进行分割?(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2-09 10:13:05点击:514

  【前言】在离婚诉讼中,相比于房产、存款等财产,公司股权往往在分割时会产生更多争议,如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是否可以推定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何避免婚变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

  一、“婚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后股权”,是指用于股权投资的初始资金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股权”,即使股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该股权中的财产权益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投资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在其编著的《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指出:“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资本收益,如股份、股权等资本利得,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

  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比较统一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公报案例)中指出“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李某、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观点,认为“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如何对股权进行分割?(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二、新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是否可以推定为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有观点认为,工商登记的夫妻股权比例,可以推定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而不应当“平均分割”。

  这种观点确有一定道理,但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因不存在该观点认为的“财产约定”,应当平均分割;而对于一个公司中夫妻双方均持股的,反而按照登记股权比例分割,存在明显的逻辑不自洽。

  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认可这种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指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再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3266号]指出:“二人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占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不能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不能当然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三、“婚前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前股权”,是指用于股权投资的初始资金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虽然夫妻一方是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的投资,但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即使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

  但同时,考虑到用于股权投资的初始资金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还规定了两项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孳息和自然增值”。

  关于孳息: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树长出的果子、银行存款利息等。有观点认为“股权分红”属于股权的孳息,这是有待商榷的。作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孳息”,应当作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所以股权分红一般不能认为是“股权的孳息”。当然,也不排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现“股权分红”被认为是孳息的情况,如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存在与企业经营情况无关的“强制分红”。(不过,这究竟属于股权分红还是借款利息,则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了)

  关于增值:增值包括自然增值(或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

  自然增值,是客观被动的,即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而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自然增值”对应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主动增值,是主观能动的,即该增值的发生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有关联。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投入了一定精力,因公司经营带来的股权增值属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见(2020)鄂08民终285号判决书,]

  由此可见,对于股权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对公司进行了经营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指出“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四、如何避免婚变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

  为了避免婚变影响企业江山,“爱家法律志”建议:

  1、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或者仅就股权做出这样的约定。

  2、发生婚变时,积极向法官证明自己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方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同时,积极协商给对方补偿折价款,而不向其分割股权。

  3、在设立公司时,通过章程对企业治理机制作出特殊规定,以继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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