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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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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属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8 10:23:17点击:769

  案例要旨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约定财产为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如果第三方知道丈夫或妻子所欠的债务,则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应予以偿还,否则夫妻财产协议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外人同意财产属于一方根据夫妻之间签署的协议,并要求排除异议。由于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婚姻财产协议,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案件信息

  审判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焦某于1995年3月20日与牛某结婚,并于2015年6月1日同意离婚。2010年12月13日,焦某与远洋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总价965558元,购房首付290多万元从牛某银行账户支付,贷款675万元。

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归属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2013年6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商初字第010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某公司自2009年6月起至2013年4月18日,累计拖欠宏宇公司货款13888429.91元,造成利息及违约损失240万元。

  焦某提出,2010年12月10日,他与牛某达成协议,约定已购买的两套房产归牛某所有,牛某归还焦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300万元,购买的房产归焦某所有。因此,根据协议,涉及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裁判思路

  焦某购买的案件涉及的房产,虽然已经购房款,但是焦某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购房首付290多万元从牛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共同使用焦的银行账户。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焦提交了夫妻婚姻财产协议,但依法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焦和牛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宏宇公司知道该协议,因此该协议不能证明本案涉及的财产属于焦。

  实务分析

  李本湖律师:在本案中,局外人要求法院确认本案涉及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然后主张排除执行。原因是房地产首付款是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还款,他直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案涉及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但最终,法院不支持其观点,因为: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财产,但原则上只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当协议规定财产属于一方时,如果另一方有债务问题,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否则财产协议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局外人不能根据婚姻财产协议强制执行法院。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丈夫或妻子的债务知道协议,则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应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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