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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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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导致配偶名下房产被拍卖合法吗(丈夫欠债,房子妻子名下能拍卖吗)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5-18 10:26:32点击:670

  案例要旨

  虽然有效的法律文件只规定被执行人是债务人,但根据《婚姻法》,婚姻中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有权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名义执行已登记的财产。车辆和其他财产,以及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登记的财产。车辆。存款。股权(股份)。金融金融产品和其他财产。除非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否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信息

  审判法院: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南京市中级法院。

  案由: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1.周某和张某。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根据周某的申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张某配偶孔某名下的房地产案件进行评估。拍卖或出售,以拍卖或出售的价格偿还债务。

  2.孔对执行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以孔的名义拍卖财产。出售并解除扣押。他于2013年1月4日与张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5日,他用婚前财产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由于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应强制执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3.法院发现,孔某和张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5日,孔某购买了涉案不动产(房屋总价534275元,支付首付16275元,银行按揭贷款370000元)。

夫妻一方借款导致配偶名下房产被拍卖合法吗(丈夫欠债,房子妻子名下能拍卖吗)

  裁判思路

  1.关于金刚提出的涉案房地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他提交了民事调解书(2008)高敏初字第2191号,证明其是以其前夫的死亡赔偿金购买的涉案房地产,因此,涉案房地产是其个人财产。周建议孔在2008年获得死亡赔偿。本案涉及的房地产购买时间为2013年孔与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共同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孔的个人财产。

  2.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在孔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其与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其所主张的事实无法成立。虽然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以孔的名义登记的,但它是张和孔的共同财产。因此,一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由于房地产不能实物分割,一审法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处置,但处置后价格变动的执行应限于张对房地产的份额。

  实务分析

  一、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先决条件。

  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没有以债务人名义执行的财产。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可以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执行财产和其他财产。

  法院能够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同所有人。因此,法院可以以外人的名义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法院可以以能够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执行财产,是因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的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法院无权执行。因此,法院是否可以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执行财产,以及被执行人配偶是否可以对执行提出异议,排除执行强制执行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外人婚后购买的。虽然他声称购房资金来自婚前,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外人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执行情况分析。

  虽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可以执行,但也个别情况,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可以排除执行。

  (一)房产可以执行的情况。

  1.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只要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登记,房产都可以执行。

  2.无论登记情况如何,只要房产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都可以执行。

  (二)不能执行财产的情况。

  1.婚后购买自己的婚前财产,登记自己的名字。

  婚前财产不限于现金,可以是各种形式的财产,比如婚前出售房产,婚后再买房,也属于这种情况。

  2.婚后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被执行的财产范围。

  虽然法院可以查封和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但只有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应当保留案外人的财产利益。

  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所有部分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围。被执行人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共同财产已经分割的,只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共同份额不能分割,同份额的,也可以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其他共同所有人的权益。

  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的对象是房地产,属于房地产,不能实物分割。执行法院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并保留孔的份额。孔对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只享有部分产权份额,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因此,他无权要求停止对本案涉及的房地产的评估、拍卖或出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指南(二)》

  23.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或者对以其名义登记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或者其股份提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在执行异议诉讼中确定外人享有的股份,判决不得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变现股份。

  四.建议

  李本虎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关键取决于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如果产权以外人的名义登记,首先要看房地产的购买时间。如果房地产是婚前购买的,法院一般不会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房地产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执行。此时,案件外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地产是其个人财产,然后才能排除执行。

  在不能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外人可以尽最大努力争取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未登记公示的,按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处置后价格变动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占有的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未登记公示的,按出资额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则视为同等数额。但是,原则上,被执行人的配偶以单方面名义执行的共同财产和被执行人及其配偶以双方名义执行的共同财产的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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